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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342章 魔鬼的证明二(第1页)

第3342章魔鬼的证明(二)

在罗马万神殿的旁边有一座圣母堂,那里是一座多明我修道院,也是罗马宗教法庭的宣判地点。

罗马宗教法庭与宗教裁判所最大的区别是书籍查阅,尽管伽利略是因为书籍被宗教法庭审判的,但设定禁书目录以及取缔出版物的是裁判所,同时颁发出版许可的也是裁判所。

那时的人没有无罪推断,所有被举报的人在洗清嫌疑前都被视为有罪,于是才需要神判裁决。只是钻水法比较难理解,因为被绑着石头丢进水里的,不论是浮起来还是沉在水底,基本上都没有活路。

还有一种办法被称为烙铁法,被告拿着烧红的铁条走9英尺,然后对被告的烧伤进行包扎,被告的手好了,证明被神庇佑,因为她是无辜的;如果伤口溃烂了,则证明其有罪。

塞勒姆女巫审判时并不是宗教法庭,被告一出庭,原告就遭受痛苦,又或者有什么超自然现象出现,都可以作为被告是女巫的证据。

怀疑也要分“合理”和“怀疑”,总之法庭是个说理的地方。

哈利在使用呼神护卫后,被福吉提审,虽然是个听证会,整个维森加莫都参加了。

裁判不说理是法律的大敌,裁决的解释除了有说服力,还必须让当事方理解,不止是字面上的意义,还有必要性原则。

应付危机有很多办法,阿喀琉斯号上的哨兵拿着空弹和实弹各三枚,他为什么要选择实弹,他有必要杀死一个沉默的人么?

对方为什么不出声?也许是因为他们距离太远,海上还有风声,哨兵用喊话的方式产生的警告对方听不见,对方的喊话哨兵也听不见。哨兵就算不使用空弹,也可以朝着天开一枪。

哨兵怀疑乘着小船靠近的人是要发动兵变的,这是否出自他的错觉?因为当时确实在发生兵变。后来调查发现,也确实如此。

然而法官一致决定,哨兵是有罪的,但应予以赦免。

必要性原则又是“最小侵害原则”,这件事发生是因为摄魂怪来到了麻瓜社区,这是魔法部不允许的,首先“犯规”的是摄魂怪们。哈利使用呼神护卫进行防卫有其必要性和正当性,陪审团里如果有罗恩在,他肯定会投哈利无罪。

可是维森加莫里都是法官,“最后一个女巫案”投票的也是法官,他们投票造成的结果,导致了整个神圣罗马帝国的轩然大波。

什么事都不做的好处就是不会出错,一旦出错了,就必然有人会追责。

放在乔治安娜面前的卷宗里居然没有女演员,可能是意大利警察跟本不相信她们会牵扯进来。

但剧本肯定需要演员去演,演员要演好一个角色,不事先去了解,怎么可能演好呢?

在法国有身份证,演出也该有演出证,他们没有查就让“女演员”们走了。

放走这些人,吃力不讨好,继续拘禁他们……按照法国1793年的《犯罪嫌疑人法》是可以的,这部法律并不像《人质法》那样被废止了,它就没有贯彻无罪推定原则。

简单得说,乔治安娜可以无限期拘禁“嫌疑人”,他就要被“合法”关押到世界末日。

这“合理”吗?

罗马人设计一个“魔鬼证明”(probatiodiabolica)的时效原则。对一物的所有权,要追溯到“真正权利人”,倘若前手也是继受获得,他就要证明前手的前手是真正权利人,此证据链要一直延续到该物被初次取得为止。

但这种方式尽管符合逻辑,却缺乏实践的可能性,法兰西共和国对土地的所有权至多追溯200年。

假设霍格沃茨城堡确实是属于斯莱特林家族的,他捐赠出来作为学校,但是手续不完整,过了一千年了,也就不要继续追溯所有权了,虽然密室里的蛇怪还听“斯莱特林继承人”的。

可蛇怪是一个怪物,它甚至不是神奇动物,因为它是炼金术实验室里出来的人造生命体,它遵循的“规则”不是柏拉图说的“工匠”,而魔法世界人与动物的区别是法律。

西弗勒斯被贝拉一激,就立下了牢不可破的誓言,卡玛的那个牢不可破的誓言还有个“止期”,到尤瑟夫卡玛杀死考乌斯四世就结束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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